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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培训不发毕业证违法吗,学校不发毕业证去哪里投诉

粉色的2024-06-04 05:49:032

文章目录:

  1. 校企合作,没去培训非要缴费,否则说不发毕业证
  2. 学校不发毕业证去哪里投诉
  3. 学校不发毕业证怎么办?
  4. 学校不给发毕业证怎么办
  5. 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可以投诉吗?

一、校企合作,没去培训非要缴费,否则说不发毕业证

学校不培训不发毕业证违法吗,学校不发毕业证去哪里投诉

如果是通过官方报考校企合作专业,所有学费应该市教育局统一规定,每年缴纳多少,由学校统一收取,企业不应当单独收费。

所以如果企业要单独收取学费的话,可以向上级主管教育部去投诉反映。

一般来说校企合作没有特殊情况下都是需要去企业参加培训的,因为这部分的培训如果在人才培养方案里面有学分的话,学分修不满不给毕业是有理有据的。可以查看自己的学生手册。

学校的行为不对。

如果你们的学校说不给你们发的话,这个时候你们可以去教育部进行举报,因为这样是不合法的。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与企业建立的一种合作模式。当前社会竞争激烈,包括教育行业,大中专院校等职业教育院校为谋求自身发展,抓好教育质量,采取与企业合作的方式,有针对性的为企业培养人才,注重人才的实用性与实效性。

优势

首先,校企合作适应社会与市场需要。校企合作,学校通过企业反馈与需要,有针对性培养人才,结合市场导向,注重学生实践技能,更能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人才。

再次,校企合作是一种“双赢”模式。校企合作,做到学校与企业信息、资源共享,学校利用企业提供设备,企业也不必为培养人才担心场地问题,实现让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节约教育与企业成本,是一种“双赢”模式。

二、学校不发毕业证去哪里投诉

法律分析:学校不发毕业证可以去当地教育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三、学校不发毕业证怎么办?

学校不发毕业证怎么办办法:向学校反映或者对学校进行举报,并与学校沟通,了解学校扣留毕业证的原因,如果学校仍扣留毕业证,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无法解决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学校。如果你的学业成绩是合格的,没有触犯学校不给发毕业证的规定,那么可以向教育局进行投诉。

学校无权扣留毕业证。毕业证书是证明学生已按国家要求完成学业,并经过考试考核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准予毕业的证明文件,校方无权扣押学生的毕业证书。如果学生因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学校可要求学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履行归还义务、赔偿损失等。如学校仍扣押毕业证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然,学生一方也应当尽己所能、想方设法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学校不能以未交学费等事由扣留毕业证,可以先和学校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投诉或者诉讼解决。

教育部在《规定》中并没有授权高等学校可以因欠费、就业等原因扣押学生的毕业证。因此,根据《规定》,只要学生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和学位证书的发放要求,学校就应当在离校前为学生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学校无其他正当理由扣发毕业证是违反《规定》的,是不被允许的。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省属高校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一般为省教育厅,直辖市一般为市教育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校为教育部)举报学校违反相关规定,要求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发学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四、学校不给发毕业证怎么办

学校不给毕业证应该向教育局投诉。学校不给毕业证应该向教育局进行投诉。如果学业成绩是合格的,没有触犯学校不给发毕业证的规定,可以拿到毕业证。毕业证是毕业生所取得的一种学历凭证。表明持证者在某一级学校系统地学习过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是选拔干部和评定职务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校不发毕业证违法吗
1、违法。毕业证书是证明学生已按国家要求完成学业,并经过考试考核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准予毕业的证明文件,校方无权扣押学生的毕业证书;
2、从法律上讲,只要学生顺利完成了学业,无论什么理由,学校扣发学生毕业证的行为都是违法违规的。

五、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可以投诉吗?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 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 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

2、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

3、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 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2、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

3、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八条 肄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肄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

2、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肄业;

3、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

4、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5、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接收的进修生,进修结束后可取得进修证明书。

第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作,学校填写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肄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并颁发。

第十六条 统一制作的学历证书内芯印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及防伪标记。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和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在地区范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每届毕业和结业生进行毕(结)业资格审查,将学历证书按相应年份经国家审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数发给学校。

学校每学年将毕业和结业生人数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领取该年度所需的证书,填写并颁发给学生。

第十八条 从1994年起,凡未使用“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制”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内芯而自行印发的毕业或结业证书,国家一律不予承认。在本《规定》下发前,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向具有学籍的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仍予承认,毋须换发。

第十九条 有特殊情况须颁发、换发毕业证书的,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各地、有关部门、各学校必须加强对学历证书的管理。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和单位,除责令其收回学历证书外,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仿制、伪造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是什么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为部门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的规定,共有22条,自1993年12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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