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到安装有身份证照片传输系统的照像点照像;
(2)填写《申请校车资格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4)提交驾驶证原件、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5)车管所民警接收申请人申请信息;
(6)书面审查。
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可以向所在县或设区的市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填写申请表,需要提交4项申请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无吸毒行为记录证明,体检报告;
(⼀)由校车使⽤学校负责汇总车辆、驾驶⼈信息,上报区县教委备案,确认符合校车条件的,加盖区县教委公章后,由区县教委集中到管界交通⽀、⼤队进⾏审核。
(⼆)各⽀、⼤队宣传科窗⼝审核教委盖章的校车车辆、驾驶⼈安全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区县教委通知申请单位,持机动车⾏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公章、经办⼈⾝份证明、《校车驾驶⼈交通安全状况审核表》到属地车辆管理分所查验车辆、办理校车通⾏证。
(三)车辆查验合格的,由车管所换发机动车⾏驶证,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属地⽀、⼤队驻车管分所民警发放校车通⾏证。
(四)外籍学校申请办理校车通⾏证的,到市教委对外交流合作处先⾏办理登记备案后,持相关证明信、车辆⾏驶证、驾驶员驾驶证,到属地交通⽀队宣传科审核车辆、驾驶⼈安全状况,符合条件的,到属地车管分所验车办证。
机动车驾驶人想要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能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